为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强化学院经费管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院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范围和内容
指本单位因工作需要,遵照规定程序经领导批准,按本规定组织安排的会务(培训)、食宿等公务接待活动。公务接待内容包括安排座谈会或会议讲座以及会议宣传;学院宣传资料和纪念品发放;安排用餐和住宿等。会务接待过程要热情高效,促进交流,增进友谊。
第二条 公务接待对象
1、国家及省、市、县、兄弟院校、相关企业领导及工作人员来院公务的;
2、省、市、县地方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
3、因工作协调或学院公务需要安排公务接待,以及学院工作人员外出公务的;
4、经批准本院组织安排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管理原则
l、本院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公务活动,由承办部门按规定编制会议(培训)和公务活动预算,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承办部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2、学院公务接待活动,根据接待规格,尽可能在定点接待餐馆用餐,如定点餐馆无法定餐需要临时变更接待餐馆,需报请党政一把手批示;中午用餐一般不安排酒水;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住宿,需住宿的视接待规格定标准。
3、学院公务接待活动所需物品(学院纪念品、烟、茶等)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办公室领用: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采办、保管、登记、管理。
5、学院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务接待预算和费用的审核、统计、公示。
第四条 公务接待开支标准
1、公务接待实行分类核定标准执行,根据物价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每年由院务会审议一次。分类标准按一般性公务接待;学校和兄弟院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同级领导公务接待;学校和兄弟院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公务接待;外地(县及县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公务接待;自治区(省、直辖市)处室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公务接待以及上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随行工作人员和外地来宾公务接待。
3、陪餐按对等和工作对口原则安排,一般控制在3—4人。
4、公务接待原则上一律饮用本地产酒水,午餐一般不安排酒水,酒水费按接待用餐标准等值掌握。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审批
1、公务接待实行定点接待。定点单位原则上控制在3—4个,定点单位由办公室和工会采取竞选办法商议最优惠的单位签约。每一年学院进行一次测评,对不按本院规定和服务质量差的及时予以调整。
2、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结算,凭原始菜单、定点接待单位正式餐饮发票,报分管领导审签。审签时在报销发票或相关单据上备注接待对象、人数和陪餐人员等信息,原则上餐饮发票的报销需要院长签字背书。
3、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一年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一次。
4、由学院安排的公务接待,办公室负责核对后报账。公务接待报销使用学校重心下移划拨的招待经费,如果接待支出超出划拨的招待经费总额,需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从学院的其他可支配经费中在学校有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报销。
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和院团委等部门因公需要接待的支出,从下拨学院的学生管理经费和就业奖励金中在学校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支出。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责任追究
1、不按程序请示报批,随意安排公务接待和先接待后报批的,学院不予审批。
2、不按核定的公务接待标准,费用严重超额的,学院不予审批。
3、承办部门和经办人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和不按程序规定审核、审批的,一律不予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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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修订或制定记录
2012年
5月
3日
制定
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审批”增加了“审签时在报销发票或相关单据上备注接待对象、人数和陪餐人员等信息,原则上餐饮发票的报销需要院长签字背书。”